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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山西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意社5月17日讯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合理降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受益程度,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保障措施
     
        (一)明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主体。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非营利性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确定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招标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作为省卫生厅确定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利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负责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财政负责解决。设区的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基本药物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中心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中心的监管。
     
        (二)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中心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向采购中心及时支付货款。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采购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采购的剂型和规格应是国家确定的剂型和规格,要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在确定采购数量前,基本药物将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每种基本药物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
     
        (三)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并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招标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销售价格。采购中心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四)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供货主体对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负责。
     
        (五)多种方式采购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原则上均应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在国家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前,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每种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
     
        独家品种应采取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集中招标采购中,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市场价格时,采购中心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企业中标,如果均不能达成一致,即宣布废标。
     
        通过以上方式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采购中心确定替代剂型、规格重新招标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最低价中标。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
     
        采购中心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基本药物质量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充分发挥基层作用。采购中心负责建立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专家库,吸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制订、评标、谈判等工作。专家库成员中,基层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八)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供货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并在15日内向采购中心支付货款。采购中心根据签收单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付款的,采购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采购中心要设立专用账户,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制定具体的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因县级财政补偿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医疗机构不能及时支付货款,造成采购中心违约的,违约金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支付。
     
        为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保证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由省级财政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
     
        (九)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监管,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和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供货、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抽验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以及向采购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供货企业,取消其招投标、配送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指导采购中心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基本招标采购价格,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中标品种必须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采购中心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要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逐步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3日内,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中标企业等相关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十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使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将会遇到多种困难和阻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在省医改领导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国办发〔2010〕56号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妥善解决招标采购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各方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前落实补偿资金,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省医改办(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研究解决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省卫生厅作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购平台,组织制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具体办法,组织开展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解决招标采购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省财政厅在卫生系统整合现有卫生信息系统资源的基础上,负责安排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必要的建设经费和采购机构人员及专项业务经费,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信息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质量抽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基本药物行为,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省编办、社会保障、商务、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医改办要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作为医改目标任务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
     
        (四)落实配套政策。要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尽快制定出台绩效工资、人员编制、财政补偿等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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