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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陷阱:绊倒温州115业主 房地产公司最终赔钱


合同陷阱:绊倒温州115业主 房地产公司最终赔钱

合同陷阱绊倒温州百名业主 房地产公司最终赔钱

2010年09月28日 14:33 来源:钱江晚报 

  这是一个在县法院里打官司,却最终惊动了省高院的房地产违约案。

  就在这几天,房地产公司赔给100多名业主的721万元终于支付,可拖了4年多的案子中,却有不少值得买房一族需要认真吸取的教训,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合同条款千万要仔细看,不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从2006年7月说起。

  合同没仔细看就签了,麻烦来了

  2006年7月,温州的115户业主从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了预售商品房,董某就是其中之一。

  当时拿到房产开发商拟好的合同,大致看了看觉得没啥大问题,就匆匆签了合同。”董某说,但就是这匆匆一签,后来处理起来麻烦就多了。

  按照合同约定,2006年10月31日前,商品房要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可谁也没想到,该楼盘到2007年2月才验收合格,而且,到现在也没办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于是,买房的115户业主一气之下将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房开公司赔偿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两项违约金。

  但房开公司却很有把握打赢官司,他们告诉这些业主,仔细去看看合同吧,你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经放弃了逾期办证能拿到违约金的要求,公司不用赔!

  到底是什么样的合同?

  合同中的疑似陷阱,就在这里

  争议就在合同中的这段话中:

  如果因房开公司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业主手中的合同的第3项上,房开公司打了勾,董某们看都没仔细看当时就签了合同。

  如今要打官司了,这段话让人“纠结”了。

  代理115位业主打官司的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的徐良所律师说出其中的“奥妙”:3个处理方式,前2个都提到了赔偿,但第3项却只说业主配合,绝口不提赔偿,而房开公司给业主的合同“恰恰”就选了这第3项。

  “开发商认为,合同的3个选项是排他性的,业主选择了第3项,就意味着放弃了前面2项,也就是放弃了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此他们认为不用赔偿。但业主们认为,这三个选择是并列性的,选择了第3项,能说明各位业主愿意配合办证,却不代表就此放弃索赔权力。”徐良所律师表示。

  一位法律界人士也告诉记者,其实问题就在这个“文字游戏”里,合同条款粗看没什么大问题,但出了问题,要追究起来就是挠头的事情:“如果第3个选项中明确违约金的情况,一切问题都没了,但房地产公司却‘偏偏不写’。而没经验的买房者如果不仔细看,很容易落笔签字,最终留下后患。”

  一审二审判决截然相反,最终惊动省高院

  2007年9月,董某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开公司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

  苍南县法院一审,最终支持开发商,驳回了董某要求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求。

  董某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院。

  中院却给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他们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规则,房开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这时,已经是2008年10月。董某的官司一打赢,其他的业主马上就效仿,纷纷就这个违约赔偿把房开公司告上法庭。

  而对于二审败诉的结果,房开公司也不服,去年4月,他们向温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温州市检察院也把这个情况汇报了上去。最终,这个纠结的案子引起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关注。

  由于当事人众多,当地检察院后来启动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解机制,业主与房开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开公司同意支付业主赔偿款7211884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付清。本报通讯员 林贤佐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