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地下空间的规划、土地取得、开发建设和产权租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了独立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需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该意见稿有望成为我国首部明确地下空间独立的权属问题的地方性法规。
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明确公开出让原则 在这份意见稿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明确了地下空间也有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按照地下空间的不同特点,分门别类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意见稿》中将市辖区内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定义为地下空间,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也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在公开报道中表示,目前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为19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总体偏小,功能较为单一。该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意见稿》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网上征集意见将在2010年9月22日截止。
《意见稿》也同时规定,根据地下社会停车场、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建设、地下交通建设等项目的特点,可以协议出让少量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表已供地的地下空间,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明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直接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
而在此前,只有地下车位或者地下商铺会有产权,其他地产空间概念的权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广州方面表示,对于在该办法正式出台前,已经出让的结建地下空间,如果该项目为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其地下的空间,视为地面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可以获得地下空间的产权。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历史遗留地下空间登记原则,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和地下交通站场,符合条件的均可办理
房地产产权登记。
据悉,广州目前已有1900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这意味着这些地下空间未来都将有独立产权。
地下空间权属独立应在经济发达城市推行 目前,由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权属管理,单建地下空间还有没正式的归属“名分”,由此也导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土地和建筑产权方面权属不清,不仅影响开发积极性,而且容易引发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等突出问题。
对此,中国地下空间学会理事长、解放军理工大学教授陈志龙对记者表示,广州在《意见稿》中明确单建地下空间的独立产权,一旦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州也将成为中国首个明确地下空间独立产权的城市。1997年,原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虽然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章可循,但却只停留在行政管理范畴,对开发利用中涉及的民事权益如何确定及保护没有明确。2007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物权法》,其中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陈志龙表示,《物权法》中还是回避了地下空间独立产权的权属问题,此前深圳曾通过拍卖以经营性土地方式首次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南京也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地下空间进行公开招拍挂,北京、上海也有类似的情况,但都停留在个案层面。
“现阶段全国统一出台政策还有难度,一些土地稀缺、经济发达城市先行出台管理办法很有必要。”陈志龙表示,按照现有的土地规划和使用办法,开发商在取得了土地以后同时也取得相应位置的地下经营权,实际上变相成为吸引开发商的优惠政策,对一些相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如果再将独建地下空间产权独立出来,势必会影响对开发商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经济发达、土地稀缺的大城市应该先行出台管理办法,这对推动有关部门未来制定有关地下空间权属的全国性管理规定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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