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药品将“零利润”销售 药盒 药盒印刷
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我省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将村卫生室纳入。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了解到,2012年起全省村卫生室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零差率销售,并通过3种途径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偿。
12月29日,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要求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行政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据悉,村卫生室将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再使用其它药物。之前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经盘点造册后,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2月底。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村卫生室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20%至30%安排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绩效考核后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将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新农合报销。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财政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后,综合考虑服务人口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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