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低温药品 “打假”市民败诉 药盒 药盒印刷
本市“打假”人王先生从一家药店购买了4盒标有存放温度标准的药品,因该药店并未按照标准存放药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一,因王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药品为“劣药”,日前宝山法院判决王先生败诉,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上明确药店做法不妥,建议药店存放药品应执行温度标准。
今年5月,王先生至宝山区一家知名大药房购买了一盒 “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一盒 “复方鱼腥草合剂”以及二瓶分别由二家药厂生产的 “金银花露”,共计花费74元。这些药物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它们的包装上明确写明该药应当存放阴凉处 (不超过 20摄氏度),而药店却将它们存放于店堂货柜上,当时室内温度明显高于20℃。
随即,王先生来到宝山法院起诉,认为他买的这些药品当属 “劣药”,根据消法,要求药店及药厂共计退回货款74元,并赔偿 74元。
6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记者看到在法庭上,被告企图辩称这些药品是存放在仓库内的,仓库是有温度控制的,但令被告吃惊的是原告拿出了药店店堂货柜的照片,证明药品就堆放在货柜上。
但是,原告在证明被告不安温度标准存放药品与“劣药”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显然证据不足,没有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的 “劣药”认定文件。法院认为,存放药物超过相应温度,确实不妥,但据此认定所售药物为劣药,依据不足,故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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