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黑名单”制度不是管理药品市场特效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已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生产销售 假药 、因药品和 医疗器械 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7种行为,纳入“黑名单”在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药品“黑名单”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向消费者披露严重违法的 企业 信息,禁止严重违法企业的行业准入,从而缓解药品安全信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分配不对称的状况。上了“黑名单”者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黑名单”制度却不能当作处罚手段来使用,只能当作预防违法犯罪和为社会提供诚信信息的方式来运用。所以,“黑名单”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非为惩戒。
从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来看,能够让人心服口服的“黑名单”制度,一要有理有据,二要严格遵循程序。“黑名单”制度并非管理特效药,不是一“黑”就灵。倘若一些企业对“黑名单”无所畏惧,甚至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抑或换个“马甲”,注册一个新公司另起炉灶,“问题药品”仍然会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所以,加强对药品安全犯罪的严厉处罚仍是必须坚持的方向,不能因为“黑名单”制度实施而有所弱化。
“黑名单”制度要与行政或刑事处罚制度互相配合、互相促进,这才是解决 药品 安全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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